2013年2月1日至6月17日期间,华天集团合计增持了上市公司的股份4,271,245股,占到公司已发售总股份的0.5941%,表明了有限公司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前期股价已经历了小幅调整,现股价相似高管持有人成本,建议购入。 高管参予增持表明信心。华天集团高管曾于2013年1月29日至31日以自有资金购入华天酒店股份合计113,800股,同时公司及有限公司子公司高管(不含亲属)购入公司股票合计343,400股,并允诺有限公司股东及完全一致行动人将在12个月以内总计增持不少于300,000股,现增持已完成。
控股集团、上市公司及有限公司子公司高管总计股权最少在567,200股以上,持有人成本4.19元以上。董事长所所持成本已相似年薪,充份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售后回租进展成功,未来将会变薄全年EPS0.18-0.35元,中报靓丽可期。
公司全年计划处理资产3万方左右,销售主要放到上半年。预计将产生2.09亿净利润,对应EPS0.29元。2012年年末剩下预收款9750万元,预计可证实净利润3997.5万元,对应EPS0.056。
中报未来将会较上年缩减到。 客房及餐饮业务下降受限。
公司从定位、营销等方面调整客房及餐饮经营策略。 目前客房入住率与客房单价并无显著下降,餐饮虽然客单价上升,但影响比较高效率。我们测算一季度客房及餐饮业务营收下降13%左右,激进预计全年客房及餐饮收益下降在15%以内。
“酒店+地产+商业”模式回报率低,将沦为业绩长线快速增长动力。我们将售后回租作为“酒店+地产+商业”模式的融资途径,找到由于拿地成本低,模式的投资报酬相比之下低于年均7%的融资成本。不仅对公司价值有最少0.83-1.66元的变薄。模式在湖南全省的拷贝亦将沦为业绩长年快速增长动力。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已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透露的内容现实、精确、原始,没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或根本性遗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后接到有限公司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华天集团”)的通报,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17日期间,华天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了本公司的股份4,271,245 股,占到公司已发售总股份的0.5941%,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透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华天集团的完全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1月29日至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华天酒店股份合计113,800股后,委托公司于2013年2月1日首次对外公布了增持公告《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及其完全一致行动人和公司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参见公司于2013年2月1日透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涉及公告)。 三、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平稳发展的信心,华天集团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华天集团的完全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1月29日开始增持,华天集团计划自其完全一致行动人首次增持日起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部分股份,总计增持不少于300,000股,自此,本次增持计划早已实行完。 四、增持计划的实行情况 (一)增持期间:2013年2月1日-2013年6月17日 (二)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于竞价方式 (三)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行前,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华天集团共计持有人公司股份326,637,675股,占到公司股份总额的45.43%。
经华天集团证实,截至2013年6月17日本次增持计划早已全部实行完,合计增持4,271,245股,占到公司股份总数的0.5941%。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后,华天集团持有人公司股份数量330,908,920股,占到公司股份总额的46.0282%。 五、增持人的完全一致行动人及股权情况 经华天集团证实,2013年1月29日-2月5日期间,华天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完全一致行动人以自有资金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96,800股,占到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3%。截至2013年6月17日,华天集团及其完全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人公司股份331,205,420股,占到公司股份总额的46.0695%。
六、允诺及遵守情况 华天集团及完全一致行动人允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平安保险其所持有人的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期间,华天集团及其完全一致行动人严苛遵守增持允诺,增持期间并未平安保险公司股份。 七、增持不道德的合规性 本次增持不道德合乎《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也会影响华天酒店的上市地位。
八、律师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公开发表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增持人不具备实行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合乎《证券法》、《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归属于《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遭向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免税契约申请人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开具之日,本次增持已遵守了涉及信息透露义务。 前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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