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广州海珠、天河等地的部分楼盘经常出现天价车位现象,有楼盘车位叫价甚至高达120万元,还有一些楼盘曾规定车位不能卖无法出租。如今,广州下定决心回应说不!南方+记者注意到,时隔去年10月实施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只售不租”后,5月23日,广州市寄居建委官网公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出租管理办法》(以下全称《管理办法》),并规定从23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根据《管理办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作停放在汽车的车位、车库,应该首先符合业主的必须。
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作停放在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注册证实权属。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作机动车停放在的车位、车库仍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该不予租赁。建设单位租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作停放在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依法已完成规划竣工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接受获取行驶服务。《管理办法》还认为,销售商品方式,应该将在销售方案中具体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方位、出租方式、机动车停放在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不予审批。
根据《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作停放在汽车的车位、车库的,车位、车库数量并未多达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筑区划内业主每出售一套房屋,不能适当出售一个车位或车库,在确保业主可出售或租给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才能将剩下车位、车库出售给必须出售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在确保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出售或租给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可将剩下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必须出售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或车库的业主,及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另外,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车位、车库,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涉及规定依法处理。
记者查询上述两份规定文件找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并未按照规定将规划用作机动车停放在的仍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租赁,或者车位、车库出售、租赁并未首先符合业主必须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划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而《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出租方案审批、备案申请出租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出租车位(车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正,并对单位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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